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諾普信農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行為,防范財務風險,確保公司穩健經營,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的相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償或者無償對外提供資金、委托貸款等行為,但下列情況除外:1、公司以對外提供借款、貸款等融資業務為其主營業務;2、資助對象為公司合并報表范圍內且持股比例超過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向與關聯人共同投資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財務資助,參照本制度執行。第三條 公司應當充分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應當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且接受財務資助對象應當提供擔保。第四條 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關聯人提供財務資助。公司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的,無論金額大小都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第二章 對外財務資助的審批權限及審批程序第五條 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本公司財務部審核后,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第六條 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再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一)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對象提供財務資助;(二)單次財務資助金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內累計提供財務資助金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三)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發生額作為計算標準,并按連續十二個月累計發生額計算。已按照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義務的,不再納入累計計算范圍。第七條 公司對外提供財務資助,應當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決議,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董事會審議財務資助事項時,公司獨立董事和保薦機構(如有)應當對該事項的合法合規性...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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